浦东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浦东新区“四高”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和创业人才,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创投机构和园区开发公司等各类主体开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建成后实际运营成效,经绩效评估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对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实际入驻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的项目团队,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培育企业,按照年度发生的创新创业成本,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能级提升) 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高成长性小微科创企业,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小微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并达到培育目标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支持功能性平台建设) 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园区开发公司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建立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开放平台,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生态,建成后经评估,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条(加强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免费、优惠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通过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贴和合作银行代偿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具体按照《浦东新区小微增信基金管理办法》操作。 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具体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操作。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加强和规范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按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信息反馈和应用等全过程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资金政策效益。 科经委、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区审计部门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扶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八条(附则)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所涉及政策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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