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币区块链像个土豪家的纨绔子弟,穿着华丽、金光闪闪、任性妄为。他将人性中的谎言、贪婪演绎得淋漓尽致,凭借其华丽的外衣吸引无数信徒。站台、喊单、放消息、跑路、维权,乌烟瘴气下,纨绔子弟背弃信徒,触碰底线 ...
有币区块链像个土豪家的纨绔子弟,穿着华丽、金光闪闪、任性妄为。他将人性中的谎言、贪婪演绎得淋漓尽致,凭借其华丽的外衣吸引无数信徒。 站台、喊单、放消息、跑路、维权,乌烟瘴气下,纨绔子弟背弃信徒,触碰底线。 8月21日晚间,金色财经、币世界、深链财经、火币资讯、大炮评级、火币区块链、每日币读和TokenClub等区块链知名媒体及自媒体微信公众号被封。 8月23日,网曝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禁止虚拟币推介活动通知。 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 该提示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8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显示,目前,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举报范围包括了代币融资发行。在举报内容中,代币发行融资被列入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举报范围。 可见,近期,区块链行业的监管行动频繁,政策趋紧。 对8月24日的风险提示,法务VC创始人王君卫接受猎云财经采访时说:“这个文件表明国家将加大对以区块链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非法集资’领域将会集中整治。公安部在文件中的出现,意味着在区块链领域将会很快出现一批典型案件。”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相关立法也在跟进,2017年下半年公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将以‘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列为必须调查的范围,可以说,对以‘虚拟货币’融资的行为,只要未经批准的向不特定对象融资行为,将会出现一个,调查一个。”王君卫说。 事实上,监管是使行业走向正轨的手段,立法是让行业稳健发展的保障。那么,区块链行业要如何立法呢? 早在今年三月的两会期间,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建议加强对新经济新领域的立法和政策研究,要加强区块链立法。 01、尚未大规模商用,法律不能预立纵观全球,有完整而全面的关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法律的国家屈指可数。 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白俄罗斯有立法(仅指已经成文的立法)。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瑞士在内的国家也基本处在研究或试水阶段。 区块链立法到底难在哪里呢?复旦大学张江研究院法链存证教授陈文君在接受猎云财经采访时道出了区块链立法的难点。 她说:“区块链本质上是个技术,这个技术会改变生产关系,从而会带来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区块链大规模商用之前,法律是不能预立的。” 对区块链立法,在陈文君看来,目前网上很多提到的区块链立法,实际上是数字货币的相关立法。 她说:“在数字货币领域中除了比特币,几乎都是中心化为主运营的,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找到对应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主要是针对ICO、数字通证、数字货币交易所、投资税收这四个方面,但是如何适用法律是个难点。” 对此,王君卫则认为,区块链技术立法难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调当前主体的利益,二是区块链技术本身对立法有挑战。 他说:“区块链是五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之一,将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技术改变经济和产业格局,对各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重新划分,其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区块链立法的难点。” 众所周知,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征,“在司法技术上,只能以替代性或者补偿性的行为,对嵌入特定信息的区块链传播行为予以规制。因为数据一旦形成,其技术上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立法上的被动性,也就是说惩戒型司法都难以产生类似传统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有效威慑力。” 王君卫说。 当下,尽管有其他国家的借鉴,但区块链作为新生事物,正如陈文君教授所言,在其没有大规模进行商用前,法律无法预立,立法依然很难。 同时,陈文君进一步解释称:“和所有市场经济一样,先要用市场的无形的手调节,市场失灵后才需要法律的介入。区块链立法需要大量的调研和测试做基础,市场还没有一定的案例提供,就没有办法做立法工作。” 尽管困难,但区块链确实需要立法。在王君卫看来,区块链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单独的局部,而是互联网领域立法的延续。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互联网领域立法的框架体系,区块链立法应搭上这趟快车。”王君卫说。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兼具信息传播和价值流动双重功能,对行业与产业的改造远大于互联网,需要涉及更高层次立法配套。王君卫还举例讲到马云曾建议出台一部《数字经济法》。 02、借鉴:通证定性、牌照及监管沙盒区块链立法尽管困难,但有些国家曾经的案例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和探索。 对此,陈文君举例说:“例如美国的HOWEY TEST,SEC把1946年的v. W. J. 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用到了对通证的‘非证券’进行判定。” 陈文君举出的这个案例,就是法律界著名的豪威检验标准。 该案件的具体事件大家可以到维基百科查询,但该案例主要涉及的是该事件是否构成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1)节所指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范围。 案件焦点是判定豪威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否属于发行证券,如果判定归为属于发行证券,豪威公司就必须按照《证券法》第5条的规定向SEC注册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当时,豪威公司没有履行注册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所以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豪威公司提起了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946年作出了判决。 美国证券法上对“证券”的定义较为宽泛,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a)(1)节规定,“证券”不仅包括股票、债券证券,还包括票据、委托投票证书、证券存托凭证、期权和投资合同等,以及总的来说任何被人们普遍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 而立法者的目的只有一个,给投资者尽可能周全的保护,使他们不致因某种新型投资工具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而无法享受证券法提供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联邦最高法院对“证券”的定义包含着一条弹性而非呆板的原则,它能够应付那些利用他人钱财、允诺获取利润的人所炮制的无穷无尽的、花样翻新的计谋。 事实上,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初心主要也是提醒广大投资者,规避防范那些披着区块链外衣的诈骗传销分子,避免因受骗而带来不可承受的损失。 当下,如果立法,哪些国家可以借鉴呢? 现担任亚太区块链发展协会顾问的顾紫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区块链立法更应该借鉴澳大利亚。 她认为,尽管对数字货币政策上,大家会把目光集中在美国,而实际上,在澳大利亚,有关区块链数字货币领域的立法依然值得借鉴。 |